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第八节讲义: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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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八节证券公司场外业务
二、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熟悉)
(一)证券公司柜台交易、柜台市场的概念、基本要求
1.概念
(1)柜台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2)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2.基本要求
(1)具备从业资格。
(2)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
(二)证券公司可以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种类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
(1)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
(2)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
(3)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产品。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三)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产品可采取的方式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协议、报价、做市、拍卖竞价、标购竞价等方式发行、销售与转让私募产品,不得采用集中竞价方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四)柜台交易合同签订、财产担保的有关要求
1.合同签订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与特定交易对手方或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订柜台交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金融衍生产品的柜台交易合同应符合协会对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
2.财产担保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的,应当依法办理担保设定手续;向投资者收取约保证金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账户存放,不得违约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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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柜台市场账户、登记、托管、结算的有关要求
1.产品账户
(1)产品账户: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交易私募产品,证券公司应当为其开立产品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投资者开立产品账户,分别记录每个投资者拥有的权益数据,并向该产品登记机构报送投资者权益明细数据等资料。
(2)柜台市场自有产品专用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产品登记机构开立柜台市场自有产品专用账户,并与其他自有产品账户相互隔离。
(3)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柜台市场客户的非第三方存管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与非第三方存管客户的待交收资金,并与其他账户相互隔离。
2.登记
(1)证券公司为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服务的,应当保证产品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毁损相关资料。
(2)证券公司为其他发行人发行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服务的,应当与私募产品发行人签订协议。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登记机构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4)柜台市场产品账户代码管理: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产品账户代码由12位字符组成,前3位为机构代码,由报价系统自动分配;后9位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优先使用阿拉伯数字,由报价系统、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登记机构分配并管理。
3.托管
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管理的在其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风险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证券公司开展托管业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托管的私募产品的安全,禁止挪用客户资产。
4.结算
(1)为柜台市场提供结算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约定为投资者办理结算。
(2)收付双方的结算账户都是同一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结算需要在收付双方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3)收付双方的结算账户均不是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展结算业务的机构可以通过报价系统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收付双方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4)付款方或者收款方的结算账户是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对方结算账户不是该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过渡账户,进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对方结算账户资金划付。
(5)证券公司与其第三方存管客户发生交易的,应当通过参与柜台市场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5.登记、结算服务的自律管理措施
(1)为柜台市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协会规定报送柜台市场交易、登记、结算数据。协会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登记、结算数据集中存储和共享机制。
(2)柜台市场私募产品的登记、结算可以由证券公司自行办理,也可以由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3)柜台市场产品账户应当与中国结算统一的全国投资者证券账户建立关联关系。
(4)柜台市场交易、登记、结算应当遵守或者优先采用中国证监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及其他有权机构制定的业务技术规范。
(六)柜台市场内控制度建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
1.内控制度建设
(1)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并对产品合规性和风险等级进行内部审查。
(2)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建立柜台交易管理制度,对交易产品和投资者的选择、交易的决策与执行、与交易有关的登记结算、交易的记录与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3)证券公司应当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持续评估因柜台交易而持有的各类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和投资者的信用状况,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将持有的风险敞口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4)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对柜台交易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保障柜台交易依法合规进行,切实防范不当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柜台交易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参与柜台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在进行柜台交易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人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2)证券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柜台交易,应当向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客观、全面地介绍该项交易的性质、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关基础金融资产的状况,充分披露其与基础金融资产发行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3)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信息披露
(1)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柜台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公司应当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根据信息性质及私募业务相关规定分类披露,包括公开披露和向特定对象披露。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面向公众进行披露;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合同约定定向披露的信息,应当向特定对象披露。
(2)下列私募业务信息不得向公众披露:①涉及证券公司客户隐私的信息;②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信息;③合同约定不得向公众公开的信息;④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禁止向公众公开的信息。
(3)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公司网站、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私募产品相关信息。
(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的自律管理要求
(1)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其柜台交易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应当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2)定期报告:证券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柜台交易月度报表;每年结束后规定时间报送柜台市场业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柜台市场业务总体情况、交易、登记结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及合规管理等。
(3)重大事项报告:柜台市场发生对业务开展、客户权益、证券公司风险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者可能影响柜台交易顺利进行、投资者利益或可能诱发证券公司风险的重大事件时,证券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1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于3个交易日内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事项基本情况、产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等。
(4)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接受问询。
(5)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a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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