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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第一节讲义:债券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9-12-24 09:29:0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1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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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发布“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第一节讲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复习资料,仅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本文内容如下:

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讲义汇总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熟悉)

(一)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

(二)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②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③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④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⑤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该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2020年第一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得知,待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相关公告后,届时环球网校会通过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通知考生报名2020年第一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现在赶紧预约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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