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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第一节讲义: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

更新时间:2019-12-24 09:32:2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9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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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发布“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第一节讲义: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复习资料,仅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容如下

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讲义汇总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

五、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认定及法律责任(了解)

(1)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2)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述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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