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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证券从业《投资基金》辅导:第十章重点(6)

更新时间:2012-06-15 10:42:37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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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证券从业《投资基金》辅导:第十章重点(6)

  第五节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一、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监管的重要性

  重要性表现在四个有利于:

  第一: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第二:有利于提高基金高管人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自律意识的发挥。

  第三:有利于防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及时发现,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

  第四: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集中与共享,为全面、科学、动态的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

  高管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办法》规定,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 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 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独立董事还应当条件:七点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3)最近3 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似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以任职。

  (4)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5)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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