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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咨询工程师《项目组织与管理》考试重点23

更新时间:2013-08-01 16:28: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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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咨询工程师《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三节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一、招标资格与招标备案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一)招标资格

  1.自行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2)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3)有从事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的经验,并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委托招标:

  (二)招标备案:

  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1)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2)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确定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信息:

  (一)确定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向不少于3家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3.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2)选择的范围不同。(3)竞争的范围不同。(4)公开的程度不同。(5)时间和费用不同。

  (二)发布招标信息:

  1.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2.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7)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资格的要求。

  三、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的方式、内容及结果

  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资格审查内容: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事先载明,招标人不得改变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3.资格审查结果:

  (二)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的优点: (1)减少多余的投标 (2)选择在技术、财务和管理各方面都能满足招标工程需要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3)筛选出确实有实力和信誉的少量投标人,不仅可以减少招标人印制招标文件的数量,而且可以减轻评标的工作量,缩短招标工作周期,同时也对那些可能不具备承担工程任务的投标人,节省因投标而投入的人力、财力等投标费用。

  2.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公开招标或部分邀请招标的土建工程、交钥匙工程、技术复杂的成套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3.资格预审的程序: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的程序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并制定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投标申请人应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如实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人通过对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进行评审,确定符合资质条件、具有能力的投标申请人。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三)资格后审:

  在开标以后,正式评标前首先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淘汰不合格的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作废标处理。

  四、招标文件编制与发放:

  (一)编制招标文件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1)招标文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情况,特别是工程项目的审批、资金来源和落实等情况,都要确保真实和可靠。(3)招标文件介绍的工程情况和提出的要求,必须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相一致。(4)

  招标文件的内容要能清楚地反映工程的规模、性质、商务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设计图纸应与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相一致,使招标文件系统、完整、准确。 (5)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6)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7)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辅助材料。

  (三)招标文件的发放: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也可以通过出售方式发布书面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五、编制工程标底: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

  六、组织踏勘现场与答疑

  (一)踏勘现场: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投标申请人对影响工程施工的现场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包括经济、地理、地质、气候、法律环境等情况,对工程项目一般应至少了解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2)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管线设置情况; (3)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4)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等; (5)现场的环境,如交通、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6)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即工程施工过程中临时使用的工棚,堆放材料的库房以及这些设施所占的地方等。

  (二)答疑: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或答疑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问题及解答纪要需同时向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为便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招标人对问题的解答内容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编写进去,招标人可根据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七、投标文件编制与送达

  (一)编制投标文件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投标报价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的规定;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及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编制; (4)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计价方法,并结合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自身的经营状况、技术水平和计价依据,以及招标时的建筑要素市场状况,确定企业利润、风险金、措施费等,作出报价;(5)投标报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保险、措施费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风险金等构成; (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二)投标文件的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三)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不以“邮戳为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同样视为无效投标文件而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

  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在国外称之为“流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四)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文件的撤回是指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者放弃投标,或者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

  (五)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八、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也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况:(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6)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二)评标: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而应组成一个由有关老师和人员参加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的;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为未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3)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如没有提供担保、没有投标人授权等。

  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为细微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三)定标: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报告: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属于备案,书面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九、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签订合同协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通过合同谈判改变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含有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合同谈判的洽谈纪要(如有时)应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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