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制度将迎来巨大变革!
2018年8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官方网站公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两项征求意见稿,这两项意见稿对于执业药师考试制度进行几项重要调整,此制度推行与否,与执业药师考生息息相关,赶紧来了解下!
1、中专学历将不能报考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消工作年限限制。
《意见稿》原文: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
(二)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
说明:药学、中药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消对工作年限的要求,大专学历及相关专业学历缩短报考工作年限,对于刚毕业的药学工作者来说再也不用苦等多年,能尽早学有所用。中专学历即将退出执业药师报考大潮,整体行业素质将从根本上得到提升,但此制度正式推行前,中专学历考生还是有“上车”机会的。
2、药学、中药学或医学、中医学高级职称可免试执业药师专业课。
《意见稿》原文: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中药学或医学、中医学高级职称的,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说明:明确规定除本专业外,只有医学、中医学高级职称可以免试执业药师专业课考试,此举还是为从专业性角度对执业药师队伍的把关,国家对执业药师这个岗位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3、执业药师考试周期延长为四年。
《意见稿》原文:
第五条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说明:考试周期拉长,势必考试难度会增加,执业药师证书的含金量也越来越高。
4、执业药师证书注册有效期延长为五年。
《意见稿》原文: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学分。
说明:行业素质得到有效提升,执业药师证书注册频次也相应降低,证书持有人少了很多麻烦。
5、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
《意见稿》原文:
三十一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且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
说明:按照现行政策,晋升主管药师或者主管中药师职称都是要满足一定工作年限并参加相应考试才可以获得的,如果此政策正式实施,考生不参加考试就可以获得相应中级职称,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执业药师证书的含金量大大提高了。
以下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关于本次执业药师考试制度修订意见主要内容的总结。
(一)提高考试准入条件,鼓励高学历高素质的人员报考。
《规定》第十条中,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准入学历门槛从中专提高到大专,目的是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对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学历,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修改为没有工作年限要求,对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人员的工作年限要求,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降为满一年,目的是促进药学、医学专业高学历人员加入执业药师队伍,并与其他准入类职业资格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办法》第四条中,将免试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限定为药学、中药学或医学、中医学,更加突出执业药师的专业性特点。
(二)强化服务意识,方便执业药师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本着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如结合目前不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执业药师注册审批权限下放市级办理的实际,《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执业药师注册由省级药品监管机构负责注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可由各省根据本地实际决定;第十四条中,不再要求执业药师注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简化了执业药师的注册手续;第十七条参照其他药品许可证件的有效期,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降低执业药师延续注册频率,方便申请人,节省审评成本。
(三)推动信息化建设,执业药师注册实行全国统一管理。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执业药师注册须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继续教育学分等重要信息,都纳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这些新要求促进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形成执业药师管理大数据,对建立执业药师诚信体系,加强监管、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有重要意义。
(四)解决基层执法难题,加强对执业药师和执业单位的管理。
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等问题,《规定》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章节,强化了对执业单位、执业药师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执业药师在药品经营企业的执业要求;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情况,明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对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行为,即“挂证”行为的处理规定。这些新规有利于基层加强执法,有助于提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和药学服务水平。
(五)细化表彰规定,增强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和荣誉感。
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执业药师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广大执业药师履职尽责。
附:《关于征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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