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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5-08-28 14:56:2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0收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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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发布“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知识点”,2015年5月份已顺利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可于下半年开始复习初级会计职称,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知识点详细介绍,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 二)


  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为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税法规定了一些其他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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