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今年首次采用无纸化手段办理注册会计师年检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今年首次采用无纸化手段办理注册会计师年检
按照中注协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十三五”规划,江苏省注协进一步加大行业信息化建设力度,今年首次采用无纸化手段顺利完成了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一是升级完善了注册会计师年检信息系统,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能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年检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再需要另外提供任何纸质书面材料。二是通过信息系统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发现的信息反馈给市注协、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通过信息系统发布年检结果。三是注册会计师只需通过登录信息系统打印年检结果二维码粘贴在本人的证书上,即完成了全部年检手续。四是社会人员可以通过扫描年检结果二维码,验证注册会计师的年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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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6] 78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注册会计师2017年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分工
(一)本次年检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总审,各市注协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初审,省直管所注册会计师的年检由省注协直接负责。
(二)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省内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注协负责初审。
二、参加年检人员范围
(一)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其注册会计师关系在我省的注册会计师。2016年1月1日前注册,但未通过2016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报本次年检。其中,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作为重点,进行实地检查:
1.在2016年曾被暂缓通过检查的;
2.在2016年由注协代管通过检查的;
3.截止2016年12月31日,年龄超过60周岁的;
4.被举报存在兼职、挂靠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5.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
6.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
实地检查时,应重点检查相关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以个人名义申请年检(需说明上年执业情况及由个人直接申请的原因),个人会费由本人交纳。
1. 已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其他。
(三)截止2016年12月31日,正从外省办理转入我省,但手续尚未结束的,在原所在地参加检查。
三、时间安排
(一)各注册会计师应于2017年1月17日至2月5日间,填报个人年检信息。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7年2月15日前,核对确认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信息,并填报相关附表信息;
(三)各市注协应于2017年2月25日前,核对确认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信息及会计师事务所填报的相关附表信息。省直管所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进行核对确认。
(四)省注协将于2017年3月31日前公布通过年检、暂缓通过年检和没有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并在6月20日前完成暂缓通过年检注册会计师的补办检查手续。
(五)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可于2017年4月1日后,查询并打印年检结果。
四、具体方法
为方便注册会计师办理年检,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本次年检主要依靠年检信息系统开展。
(一)应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登录江苏省注协网站(www.jicpa.org.cn),在“省注协行业服务与管理平台”的“会员年检”系统(以下简称年检系统)中按照要求和程序填报相关信息。
(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登录年检系统,在“任职资格检查填报”中对注册会计师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同时填报相关附表信息。
(三)市注协登录年检系统,在“市注协审批”中核对确认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信息,并在“年检情况汇总”中核对确认会计师事务所填报的相关附表信息。
(四)相关注册会计师对省市注协提出的问题在年检系统中进行解释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内容应进行确认。
(五)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年检系统中打印二维码粘贴于注册会计师证书上,不需要上交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一)未申报参加年检的;
(二)未按照要求填报年检资料,或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处于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注册会计师本人处于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六)其他。
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发文暂停通过年检之日起,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同时将本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上交所在地注协。在暂缓通过年检事由消除后,应申请补办年检。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注册的;
(四)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五)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超过12个月的;
(六)其他。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将本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上交所在地注协,省注协将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注销其注册会计师资格。
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职责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提交相关信息和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实送审材料不实,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相关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主任会计师进行惩戒。受惩戒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将在次年年检时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事务所应予以报告。
八、市注协职责
各市注协应及时布置年检工作,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填报工作进行辅导,对会计师事务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检查意见。对不能提供人事、社保或其他相关资料的注册会计师,应查清该注册会计师的真实情况并提出检查建议。同时,应仔细核对会计行业管理网、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江苏省注协行业服务与管理平台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信息,并将无修改权限的信息及时汇总上报省注协。
九、报送资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报送以下资料:
1.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1);
2.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2);
若有发生以上情况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将相关附表一式二份及EXCEL格式的电子档上报所属注协,内容及格式不得调整,省直会计师事务所将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档直接上报省注协。没有的则不需上报。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事档案证明、社保交纳证明和工商部门出具的合伙人(股东)证明,只需在年检系统中填报,不再需要提供书面资料。
同时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年检系统中,准确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合伙人(股东)情况表、员工情况表及行业高端人才统计表,并进行保存提交,不需上报书面资料。
(二)各市注协应向省注协报送以下资料:
1. 本条前款所述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市注协相关资料各一份;
2.2017年市注协初审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3)一份;
3.2017年市注协初审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4)一份;
4.2017年市注协初审不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5)一份;
5.2017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6)一份;
6.2017年各市会计师事务所通讯录(附表7)一份;
其中附表3、4、5、6、7,市注协应将其 EXCEL格式电子文档上报,不需上报书面资料。
任职资格检查相关表格可在省注协网站的“下载专区”下载。
十、其他事项
1.本次年检主要依靠年检系统进行,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检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省市注协可根据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2.同时具有其他执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应在年检系统中如实填写其他执业资质的执业情况,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报年检资料前,应对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cmis.cicpa.org.cn/)及江苏省注协行业服务与管理平台(http://fwgl.jicpa.org.cn/jsicpa/common/login.do)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信息进行仔细核对,对不一致之处应进行修改,无修改权限的信息应书面报省注协处理(市属会计师事务所由市注协统一汇总上报);同时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信息。
4.需要更换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将注册会计师证书汇总上交省注协,并提交一寸彩照一张。
5.附表中所有时间均以“XXXX(年)-XX(月)-XX(日)”格式填写;所有上报材料纸张类型均为A4纸。
6.附表中的“主要负责人”指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
7.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由分所单独上报检查资料,已经总所相应授权的分所只需在相关资料上加盖分所公章,否则应由总所和分所共同加盖公章;总所只负责本部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工作。
8.年检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可在省注协网站的“下载专区”下载。
联系人:洪锡兵、张倩,电话:025-83306238、83306217;传真:025-83306217;电子信箱:jszc@cicpa.org.cn。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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