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训:城建税及附加申报表调整7月1日启用新版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9-07-08 15:53:43 点击量: 分享:

7月是传统意义上的“大征期”,按季纳税税种的季度申报、按月纳税税种的申报都要在半个月内完成。小编提醒大家,为配合新税法实施,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今年以来,税务总局先后发文修改了部分税种的申报表,填报时一定要注意使用新版哦!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变化↓

城建税及附加申报表调整7月1日启用新版

为便于申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修改了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

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

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新版申报表自2019年7月1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同时废止。

附:原文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现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三、关于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中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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