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期货从业资格备考知识点:期货交易中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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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在于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集中不特定多数人来交易,形成一个充分反映供求关系的价格,发现的价格又反过来指导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功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交割制度的安排,促使期货、现货价格回归或者趋于一致,使套期保值者实现转移价格风险的目标。此外,每个期货品种背后是一个产业,涉及产业链上中下游众多企业,无论其是否具体参与期货交易,至少都是期货市场价格信号的使用者。因此,一切违反“三公”和诚信原则,干扰期货交易价格形成的行为,对期货市场都具有很大危害性,都会从根本上影响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影响该期货品种背后的现货产业链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为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为了规范期货市场秩序,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共规定了13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的主体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供应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等各市场参与者。禁止的违规类型中,与期货交易行为相关的主要是禁止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禁止内幕交易和禁止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2019年11月22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授权,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对近年来一些交易者反复利用程序化交易工具或者自媒体平台,通过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予以了规制。该《规定》的出台,是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行为人为了经济利益而扭曲市场价格,对期货市场危害巨大,不仅影响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实现,还可能影响产业链资源配置,从而导致期货市场功能丧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市场的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获得优于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优势,从而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不仅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利益,还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并可能引发交易者对期货市场的不信任。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期货公司从事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从事以上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宣布该个人、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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