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一起因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出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集体合同的订立、生效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束力等内容。(2)本案例订立集体合同的过程中,振兴公司的工会推选了协商代表,就员工最低工资、劳动时间等达成了一致,并经2/3以上职工代表审议通过,因此,振兴公司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是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3)本案例中,振兴公司将双方签订后的集体合同报送一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因此该集体合同即行生效。(4)本案中,振兴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已经生效,所以,集体合同对刘某同样具有效力。同时,刘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因此其劳动合同的规定无效。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做出以下裁决:(1)振兴公司给刘某补发2个月的工资差额:即(1300-1000)×2=600元。(2)在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内,振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1300元的标准支付刘某的工资;(3)振兴公司与刘某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除工资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