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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精要考点:保证

更新时间:2013-12-31 14:53: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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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规》精要考点:保证

   《法规》违约责任汇总

  保证

  1.保证的概念

  (1)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只能是第三人,而不能是债务人。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对保证的范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公民

  (2)下列单位不可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

  2)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4.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

  (2)连带保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也采用)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由合同约定。

  (2)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3)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要求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内的合同变更

  1)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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