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精要考点:定金
定金
1.定金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2)履约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
3)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性质
1)证明性质-证明合同成立。
2)预先给付的性质。
3)担保性质。
2.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1)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
(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
(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违约金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
(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而违约金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3.定金与预付款的相同与区别
(1)相同
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
(2)区别
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而预付款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部分。
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事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4)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力。
4.定金的生效条件
(1)主合同有效。
(2)发生交付定金的行为。
(3)定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5.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
(1)保证
(2)抵押
抵押是以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3)质押
质押也是以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4)留置
留置是以留置权人业已占有的留置物,即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5)定金
定金是以债务人提交给债权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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