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与相关法规》:违约责任
【摘要】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确定为:10月15日、16日,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考试频道小编总结: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与相关法 规》:违约责任, 帮大家更好的做好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备考工作。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备考的路上,你并不孤独,坚持到底,我们将一直与您同在。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与其他责任制度相比,违约责任有以下主要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
(3)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标的物的提存
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P39中)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和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债务的抵销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之外,当事人应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合同终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P38中)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提示】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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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和时间
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于10月15、16日举行。
10月15日 上午: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下午: 14:00—17:00
建设工程计价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下午: 14:00—17:00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计价(客观题)、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客观题)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与“安装工程”2个子专业,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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