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与相关法规》:缔约过失责任
【摘要】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备考进入了关键阶段,现阶段大家应该已经把教材复习过至少一遍了,那么目前重要的就是把教材里面的高频考点整理一 下,以备集中复习。小编粗略整理了一些。希望能帮到大家。今日分享: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与相关法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P32中)
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
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32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P32上)
公平原则确定义务权利,并向对方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P32中)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的解释(P32中)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即时作出承诺;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提示】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也称为建筑安装产品价格。
从投资的角度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是建设项目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部分的投资,也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从市场交易角度看,建筑安装工程实际造价是投资者和承包商双方共同认可的、由市场形成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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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确定为:10月15日、16日,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考试频道小编总结: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与相关法规》:缔约过失责任, 帮大家更好的做好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备考工作。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备考的路上,你并不孤独,坚持到底,我们将一直与您同在。
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和时间
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于10月15、16日举行。
10月15日 上午: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下午: 14:00—17:00
建设工程计价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下午: 14:00—17:00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计价(客观题)、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客观题)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与“安装工程”2个子专业,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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