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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结算和清算

更新时间:2019-05-17 14:07:2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1收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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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备考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结算和清算,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的知识点,请仔细阅读并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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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了如下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群里很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

以上是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结算和清算。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特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免费开通后,可及时收到各省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准考证打印提醒、考试时间提示等信息。想获取更多《中级经济法》考点和讲义,可点击如下按钮“免费下载”后进入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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