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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9-05-17 14:09:4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0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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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备考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责任,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的知识点,请仔细阅读并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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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违反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5.违反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个人独资企业违反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者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投资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责任。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特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免费开通后,可及时收到各省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准考证打印提醒、考试时间提示等信息。想获取更多《中级经济法》考点和讲义,可点击如下按钮“免费下载”后进入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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