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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保险合同的订立

更新时间:2019-07-22 13:00:4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3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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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正在紧张的复习中,环球网校小编特整理并发布“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保险合同的订立”,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好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的考点内容,考生可以结合中级经济法章节练习题对知识点进行巩固。

编辑推荐: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汇总

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

(2)承保。承保是指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

2.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经纪人

1.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2.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从事保险经纪行为。

3.保险经纪人可以依法收取佣金。但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4.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而不能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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