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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抵押的概念

更新时间:2019-07-22 13:10:3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5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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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复习正在紧张进行,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抵押的概念”,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第五章的知识点,请仔细阅读并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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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一)抵押合同

所包含的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财产

1.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2、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三)抵押登记

1.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当事人在一审法庭瓣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抵押。

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或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1.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孽息及已存在租赁权的效力。

(1)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2.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抵押权效力的其他规定。

(五)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2.抵押权的顺位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六)额抵押

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1.额抵押的特征。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限制额;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特定的,即债权人并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

(4)债权人仅对抵押财产行使限度内的优先受偿权;

(5)额抵押只需首次登记即可设立,即尽管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但无须每个新生债权都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需办理首次抵押登记即可。

2.额抵押权的转让及变更。

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3.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宜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七)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以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该设押财产可以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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