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更新时间:2019-07-28 08:20:01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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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复习正在紧张进行,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第五章的知识点,请仔细阅读并做笔记。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一)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下列三种情形,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合同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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