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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效力待定合同

更新时间:2012-03-22 11:55: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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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虽然成立,但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上述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个有效的合同,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主体合法;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但在以下情况下,法律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订立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在主体资格上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是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使其不得处分其所有的财产;二是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没有所有权,只有占有权,因而没有对该财产的处分权。

  无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财产,这是无权处分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的根本区别。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而无权代理是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甲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出卖乙的物品给丙,如果甲是以乙的名义出卖的,构成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甲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的,则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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