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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章节重点证券一级市场

更新时间:2016-09-14 10:32:1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52收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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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章节重点:第四章第一节 证券一级市场

  第一节 证券一级市场

  (一)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意义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方式或变相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集资金加利息,处非法所募集资金1%以上5%以下罚款;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于3万至30万罚款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述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既制作了虚假文件,且已经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30至60万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的罚款,直接负责人3万至30万的罚款

  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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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章节重点:第四章第一节 证券一级市场

  刑事立案追述标准:

  1. 发行数额500万以上

  2. 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 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 转移或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 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非法募集资金1%至5%的罚款

  (三)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立案追述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次序

  犯罪客观是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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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章节重点:第四章第一节 证券一级市场

  立案追述标准:

  1.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对集资诈骗罪的规定:

  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徒刑,并处2万至20万的罚款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至10年徒刑,并处5万至50万的罚款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的,处10或无期徒刑,处5万至50万的罚款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认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虚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至60万的罚款,直接负责人3万至30万罚款

  (五)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至60万的罚款,直接负责人3万至30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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