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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三十五: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6-11-18 13:26:0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7收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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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三十五 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如下:

  (1)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3)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份的,不受有关规定的限制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置、收购或者撤销内分支内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与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

  (1) 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2) 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3) 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4) 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5)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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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三十五 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1) 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2) 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如下:

  (1)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2) 非因客户本身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这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业务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的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3) 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

  ① 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② 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佣金、费用或者税款

  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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