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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辅导: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更新时间:2013-07-24 14:04: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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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辅导: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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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必须要是2人―200人为发起人,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必然是中国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发起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住所的变更,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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