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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点:第三十章民事法律行为

更新时间:2020-09-27 15:06:5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7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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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帮助考生备考2020初级经济师考试,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分享了“202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点:第三十章民事法律行为”,以下提供了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三节知识点,供大家备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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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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