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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5-08-28 17:02:4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9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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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发布“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知识点”,2015年5月份已顺利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可于下半年开始复习初级会计职称,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知识点详细介绍,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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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

  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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