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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税率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5-08-26 14:23:4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0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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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特为考生提供“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税率知识点”,今年考试提前半年时间,已于2015年5月份顺利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可于下半年开始复习初级,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个人所得税税率”知识点详细介绍,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 二)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比例税率需要记忆。

  税率

  1.7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

  注意事项: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2.5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税项目:(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注意事项: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3.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应税项目:稿酬所得

  注意事项: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实际税率为14%

  4.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由于有加成征税规定,实际为3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税项目:劳务报酬所得

  注意事项: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5.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应税项目:((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5)偶然所得;(6)其他所得。

  注意事项:(1)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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