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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5-08-27 17:30:5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7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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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发布“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知识点”,2015年5月份已顺利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可于下半年开始复习初级会计职称,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知识点详细介绍,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 二)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个人所得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代扣代缴;

  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个人所得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人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三、个人所得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人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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