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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工伤保险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5-08-26 14:56:2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5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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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四)


  工伤保险

  含义:是指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

  一、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工伤保险基金

  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3)康复性治疗费。

  (4)辅助器具装配费。

  (5)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伤残待遇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遗属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途径

  (1)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⑧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五、特别规定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上限与下限:上限不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下限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同基本养老保险费)

  2.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3.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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