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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更新时间:2015-08-14 16:04:4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5收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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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环球网校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系统的讲解,学好经济法基础,基础知识很重要,下面提供的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会涉及的考点,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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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对纳税人而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另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申请人按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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