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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房产税概念及纳税人

更新时间:2015-08-14 15:54:5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7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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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十)
 

  房产税纳税人

  含义: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提示: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按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在内地拥有的房产,也要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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