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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增值税征收范围知识点 初级会计职称

更新时间:2015-08-26 12:59:0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3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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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想要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有个好成绩,考生不妨从现在就开始备考吧。环球网校温馨提醒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教材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环球网校特为考生提供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会涉及的经济法基础考点,以下内容为“经济法基础增值税征收范围知识点 初级会计职称”,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
 

  增值税征收范围

  1.销售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必须是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4.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将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6.兼营行为

  (1)兼营是指纳税人的多元化经营既涉及到“增值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到“营业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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