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2018年9月1日起恢复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关于恢复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公告
全区会计人员: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自治区财政厅正在制订新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拟定签发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不影响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恢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具体公告如下:
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
(一)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2014〕96号),直到新《办法》发布实施。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时要求、收费标准、学分记载、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申请等仍按照之前的规定执行。
(三)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另行通知。
二、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截止日期
2018年度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从2018年9月1日0时起开通学员购买培训课程功能,2018年12月31日23时关闭学员购买培训课程功能。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档案记载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现场培训档案记载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30日。
三、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及培训起始时间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会计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一)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在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没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已经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四、进入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数据库的途径
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数据库延续原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数据库,未进入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数据库的会计人员,通过以下方式进入会计人员数据库:
(一)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后备案进入
2017年及以后年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可以自愿登录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备案,进入会计人员数据库。
(二)单位聘任为会计人员后凭从事会计工作证明进入
单位认为具备会计工作能力且已经被聘任到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凭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进入会计人员数据库。《从事会计工作证明》需要会计人员登录内蒙古会计网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填写、打印、签字签章齐全后原件扫描上传。
在内蒙古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档案在自治区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建议采用以上途径进入内蒙古会计人员数据库,请等待财政部会计人员调转平台开放后调转进入,否则原档案信息不能合并到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只有进入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数据库的人员,才能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
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录档案号(身份证号码)、密码延续原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档案号、密码。新进入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数据库的会计人员登录系统的档案号、密码详见系统提示。
请会计人员按照公告要求,按时完成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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