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韶关201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
关于韶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财会函﹝2018﹞45号)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8〕87 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内容
按照粤财会函﹝2018﹞45号文的要求,2018年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内容主要是:
(一)企业会计准则及解释相关内容。
(二)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相关内容。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四)会计相关内容。
(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七)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八)财政部在2018年度发布的与会计行业相关的法规制度。
(九)市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容。
二、学分要求
按财政部文件要求90学分,其中每年专业科目累计完成不少于60学分。学分计量标准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会〔2018〕10号 )第十三条计算。学分具体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按照粤财会函﹝2018﹞45号文的要求,如采用学时计量的,1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学习形式
(一)除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会〔2018〕10号 )第十条所列学习形式外,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直单位可在《规定》基础上增加其他学习形式。
(二)参照《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韶关市(含各县市、区)范围内的会计人员继续在“中华会计网校”上网学习。我市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直接登录该网站(韶关地区的链接:http://jxjyxuexi.chinaacc.com/guangdong/shaoguan/),通过网上自行交费并进行注册登记学习。网络继续教育遇到的业务问题可网上或电话咨询(客服电话:01082318888/4008104588、01082319999-8201)。我局监督投诉电话:0751-8631677。
四、管理责任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其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学习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市属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由所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按照市财政部门公布的学习方式完成继续教育。
五、继续教育登记
用人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和学分进行登记。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管工作。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继续教育记录将统一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详见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8〕87 号)。相关操作步骤要求如下:
(一)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和会计人员,可通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www.gdhrss.gov.cn)—“政务服务”——“业务直通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新版)”(以下简称系统)注册登录。其中会计人员以“个人用户”注册;财政部门、用人单位、施教机构以“单位用户”注册,登录后再申请相应角色。
(二)各级财政部门完成单位注册后,需通过系统申请本级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角色,由上一级会计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财政局已完成市级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角色申请。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市直各单位完成本级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角色申请后,及时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并布置所辖财政部门及单位完成本级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角色申请。
(三)用人单位完成单位注册后,需通过系统申请法人单位角色。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自主组织开展或委托施教机构开展会计专业科目培训。自主开展培训的,需于开班前30 日内在系统填报办班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各施教机构完成注册后,需通过系统申请施教机构角色,并申请会计专业培训资格。施教机构申请会计专业培训资格的,需上传培训资质证明(教育部门批文),其中远程施教机构还需提供培训平台介绍及培训课件浏览账号。施教机构开展面授培训班的,应于开班前30 日内在系统填报办班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施教机构开展远程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把关网络课件质量及上线挂网相关事项。
(五)会计人员完成个人注册后,需通过系统绑定用人单位。如无法选择用人单位,需提请所在单位进行注册。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后,通过系统申报学分,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会计人员参加经财政部门审核开展的培训班,由培训班组织机构批量导入系统,个人无需申报)。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8〕87 号)
韶关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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