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江门市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18年江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粤财会〔2018〕41号,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粤财会函〔2018〕45号),制订2018年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相关规定。
一、学习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及解释相关内容。
(二)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相关内容。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四)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七)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八)财政部在2018年度发布的与会计行业相关的法规制度。
(九)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内容。
二、参加学习人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习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四、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取得学分不少于90分(其中:专业科目取得学分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取得学分不少于30学分)。学分计量标准按照《规定》第十三条计算。如采用学时计量的,1学时折算为1学分。
学分计量具体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五、管理责任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各市(区)财政局发布的学习方式完成继续教育。
用人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和学分进行登记。各市(区)财政部门做好本区域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管工作。
六、继续教育登记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登陆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我市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继续教育记录将统一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系统在升级改造中,具体上线时间和指南须等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我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将依据《规定》第十五条进行管理。
八、宣传组织工作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各市(区)财政局应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并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九、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区)财政局认真填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备案情况登记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培训机构备案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2),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12月15日前以纸质版及电子版形式报我局(会计科)。
(二)各市(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每年1次)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进行处理。
江门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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