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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及冲刺题(38):契税征税范围

更新时间:2019-04-24 10:12:2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9收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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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临近,环球网校张湧老师提供分享“2019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及冲刺题(38):契税征税范围”契税征税范围相对比较简单,在冲刺阶段争取再拿几分。争取把自己不熟悉的考点再复习几遍。

编辑推荐:2019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冲刺强化考点及习题汇总

考点38:契税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6.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征收契税。

7.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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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一练

【单选】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是( )。

A.房屋抵押

C.房屋继承

B.房屋交换

D.房屋出租

【答案】B

【解析】土地、房屋典当、继承(选项C)、分拆(分割)、抵押(选项A)以及出租(选项D)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多选】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有( )。

A.房屋赠与

C.土地使用权转让

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D.房屋继承

【答案】ABC

【解析】契税征税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以上内容是2019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及冲刺题:契税征税范围,记得要把自己不熟悉的考点下载~以便巩固复习~更多2019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请点击“免费下载”按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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