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行业动态:2019年清远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2019年清远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粤财会〔2018〕41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财会函〔2019〕1号)以及《关于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8〕8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学习管理原则
(一)继续教育学习实行单位属地管理原则,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所属地财政部门公布的学习方式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先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http://gdrst.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xjyglxt/index.html)完成个人注册,注册成功后需通过系统绑定用人单位。如无法选择用人单位,需提请所在单位进行注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后,通过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报学时,由所在单位审核认定。
二、继续教育学习对象及时间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1、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2、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及学分计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不设个人选修科目)。
1、公需科目学习内容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并公布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2、专业科目学习内容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并公布,具体学习内容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
(2)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相关内容;
(3)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4)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5)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6)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7)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8)财政部在2018、2019年度发布的与会计行业相关的法规制度;
(9)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内容。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1学分折算为1学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学习内容 | 通过方式 | 折算学分(专业科目学分) |
会计类考试 | 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 | 折算为90学分 |
会计类专业会议 | 每天折算 | 1天折算为10学分 |
中专以上会计类学历教育 | 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 | 折算为90学分 |
会计类研究课题 | 个人或主研究人员 | 折算为90学分 |
其它研究人员 | 折算为60学分 | |
发表会计类论文 | 个人或第一作者 | 折算为30学分 |
其他作者 | 折算为10学分 | |
出版会计类书籍 | 独立出版或第一作者 | 每本折算为90学分 |
其他作者 | 折算为60学分 | |
其他形式 |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制定 |
四、继续教育学习方式及学分认定
(一)公需科目学习方式、申报、审核及学分认定
公需科目采用远程继续教育学习的方式进行,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供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免费学习。学习任务完成后,公需科目学时由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申报和审核认定通过,个人无需自行申报。
(二)专业科目学习方式、申报、审核及学分认定
1、专业科目采用远程继续教育或面授教育的方式进行学习。市本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科目学习采用远程继续教育的方式进行。市辖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方式为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各县(市、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方式由所属地财政部门制定并管理。
2、专业科目学习费用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向远程教育机构或面授教育机构支付,如需开具发票可向教育机构咨询。
3、专业科目学习任务完成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传学时证明(远程教育机构或面授教育机构出具)进行学时申报,由用人单位审核认定。
4、专业科目学时的认定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需先通过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完成单位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通过系统功能申请法人单位角色,由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通过认定的学时对接到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生成当年继续教育电子证书,如需纸质证书可自行打印,并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
五、其他要求
(一)我市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参照此文件要求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加大继续教育工作宣传力度,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三)各单位应按照《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六、各县(市、区)继续教育咨询电话
地区 | 咨询电话 |
市本级 | 3366725/3877231 |
清城区 | 3939940 |
清新区 | 5855032 |
英德市 | 2225401 |
佛冈县 | 4288136 |
连州市 | 6678896 |
连南县 | 8678822 |
连山县 | 8733674 |
阳山县 | 780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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