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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一章第二节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更新时间:2019-06-12 10:16:5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3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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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一章第二节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本文分享民事诉讼管辖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掌握本文知识点

第一章 总论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诉讼管辖——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知识点“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配套习题

【单选题】甲、乙在X地签订合同,将甲在Y地的一栋房产出租给乙。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诉。Y地人 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

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

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

C.X地人民法院

D.Y地人民法院

查看答案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房屋租赁”视为“合同纠纷”,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乙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Y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终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Y地)管辖。

【判断题】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这些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查看答案

参考答案:错误
参考解析: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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