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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第三节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更新时间:2019-06-25 09:37:1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0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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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第三节票据权利丧失补救”本文分享票据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掌握本文知识点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三章 支付结算制度

第三节 票据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一、挂失止付

可挂失支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二、公示催告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2.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3.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普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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