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提示:2019年海南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个人信息采集、修改等功能通知
关于开通海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个人信息采集、修改等功能的通知
各有关人员: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省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于2019年6月20日再次开通,此次同步开通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及审核、已审核通过人员个人信息修改及审核、个人信息查询等功能,信息采集系统除功能完善、系统升级等需要外,不再设置截止时间,请我省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息采集通知》、琼财会〔2018〕1353号)的要求完成信息采集。
二、在我省参加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且全科通过的人员,需在领取初级会计师证书前完成信息采集:
(一)已参加会计工作的人员,按照《信息采集通知》要求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
(二)未参加会计工作的人员,可待“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开通2019年度初级证书查询功能后,根据证书相关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
(三)已经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信息填报不全或信息有变更的,请按照个人信息修改流程完成修改和审核。
(四)以上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后,可于2019年9月1日前集中抵减2019年度继续教育90学分,未在9月1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的,可自行申请学分抵减。
三、在我省参加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单科通过的会计人员,若在2019年9月1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可于2019年9月1日前集中抵减2019年度继续教育90学分,未在9月1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的,可自行申请学分抵减。
四、关于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要求请关注“海南省财政厅”——“信息公开”——“公示公告”发布的通知或“海南会计”微信公众号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琼财会〔2018〕1353号)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0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部门,中央驻琼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的要求,为充分掌握我省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及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的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信息,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范围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下同)且在我省工作的人员。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在我省居住的待业人员。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学籍的在校学生。
(四)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以上人员统称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信息采集准备材料
(一)个人基本信息佐证材料:个人证件照、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学历学位证。
(二)其他材料
1.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在我省工作的人员需提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文件(需按模板填写,详见附件1);
2.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我省学籍的在校学校需提供学籍证明材料(如学生证等)。
3.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在我省居住的非海南户籍的待业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
4. 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证明(模板详见附件1)。
以上材料均只需在信息采集填报系统上传电子版,除单位工作证明外格式为JPG,其中证件照不超过20K,其他资料图片不超过1M,单位工作证明格式可为JPG或PDF,大小不超过5M。
三、信息采集步骤
(一)个人申请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登录“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培训平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www.hainanjxjy.com/)——点击主页“信息采集”栏目——完整填写信息采集字段,并提交,具体可参照《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操作指南》(详见附件2)。
(二)财政部门审核
省财政厅和各市县财政局根据个人申请选择的行政区域划分,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的信息在线审核,做出审核意见。
四、信息采集时间
2018年10月20日——2019年4月30日。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请各市县财政局高度重视信息采集工作,尽快部署、积极动员、认真组织本地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并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审核,做出审核意见。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将作为以下各项工作的依据,请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务必按照我厅要求完成个人信息填写:
1. 在我省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学分抵减;
2. 在我省参加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流动人才资格确认、人才认定审核、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
3. 推荐省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各项会计类老师库成员等;
4. 其他由省财政厅牵头或参与的与从事会计工作有关的会计管理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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