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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七节签发空头支票等未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9-07-01 09:25:0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7收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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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第七节签发空头支票等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文分享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内容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三章 支付结算制度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等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1、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法律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 000 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

法律责任: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2、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的

法律责任:按照规定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

银行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法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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