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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二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更新时间:2019-07-03 09:48: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7收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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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二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本文分享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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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直接收款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当天;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代销

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

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9、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0、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

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1、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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