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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三节消费税征税范围

更新时间:2019-07-04 09:49:0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4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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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三节消费税征税范围”本文分享消费税征税范围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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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征税范围

1、生产

生产销售,“销售时”纳税(珠宝玉石)

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

委托方为纳税人:受托方为单位,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

【注意】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准予抵扣;若用于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3、进口

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4、销售

(1)零售

金银铂钻

适用范围 不包括镀金和包金首饰

同时销售金银和非金银首饰

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包装物“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

带料加工 按委托加工处理

【注意】金银首饰于零售环节纳税,于生产、委托加工环节不纳税

超豪华小汽车,适用范围 单价 130 万以上,适用税率 10%

【注意】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2)批发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税率:11%+0.005 元/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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