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三节消费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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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征税范围
1、生产
生产销售,“销售时”纳税(珠宝玉石)
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
委托方为纳税人:受托方为单位,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
【注意】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准予抵扣;若用于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3、进口
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4、销售
(1)零售
金银铂钻
适用范围 不包括镀金和包金首饰
同时销售金银和非金银首饰
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包装物“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
带料加工 按委托加工处理
【注意】金银首饰于零售环节纳税,于生产、委托加工环节不纳税
超豪华小汽车,适用范围 单价 130 万以上,适用税率 10%
【注意】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2)批发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税率:11%+0.005 元/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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