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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六章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更新时间:2019-07-25 09:02:5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5收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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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六章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本文分享城镇土地使用税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7、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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