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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六章第八节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更新时间:2019-08-02 09:36:2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7收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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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六章第八节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本文分享环境保护税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八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适用税额

噪声计算

(1)一个单位边界上多处噪声超标,按“最高处”计算;超过 100 米有两个以上噪声超标,按“两个单位”计算;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

(3)昼、夜均超标的,昼、夜分别计算;

(4)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计算

二、税收优惠

免征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2)机动车、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污染物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规定标准;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环保标准的

减征

(1)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 30%的,减按 75%征收;低于规定标准 50%的,减按 50%征收

(2)工业噪声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 15 天”的,减半计算

三、征收管理

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

纳税义务时间为排放污染物当日

按“月”计算,按“季”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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