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七章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审查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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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与决定
1、审理人员
2 名以上工作人员
2、听证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3、撤回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但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
4、审查时限(受理后)
有权处理:30 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7 日内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5、复议决定
维持决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
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6、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7、推定撤销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8、责令重新作出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原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撤销的的除外
在 60 日内重新作出;情况复杂,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 30 日
9、决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 日
10、发生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审查与决定】配套习题
【判断题】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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