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提示:辛集市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辛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7〕第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见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19〕65号),现就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在我市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公告已在河北省财政厅官方网站会计服务栏目公布)。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内容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专业科目内容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规定执行,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和其他形式相结合,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四、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五、继续教育组织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属地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中级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中级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六、关于2018和2019年度完成继续教育的期限
2018和2019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
七、其他事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于当年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辛集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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