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初级会计职称 >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易混点辨析: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易混点辨析: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更新时间:2021-02-28 08:1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9收藏7

初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现距离初级会计考试不足100天时间,很多考生在学习一遍后对一些知识点有疑问,环球网校小编提示“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易混点辨析:不征税和免税收入”本文详细介绍不征税和免税收入,详情如下,希望考生在学习中掌握它们的区别。

2021年初会经济法基础易混点辨析

易混点辨析四: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单位或者个体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征增值税

免税

传统行业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研、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残疾组织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

7.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营改增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8.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9.个人转让著作权;

10.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1.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2殡葬服务;

1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4.提供社区养老、抚育、家政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2021年4月16日前公布各地区准考证打印时间,为了帮助考生安心备考,可立即填写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届时我们会及时提醒2021年各省初级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时间通知。

以上内容是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易混点辨析:不征税和免税收入信息,小编为广大考生上传更多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易混点辨析完整版,可点击“免费下载”按钮后进入下载页面。

分享到: 编辑:赵静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初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初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初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