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202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区财政局、各单位及相关人员: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2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在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哈尔滨市市直页面完成信息采集通过一周后的我市九区范围内具有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局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继续教育学分
四、继续教育形式
我市采取网上继续教育方式。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以下4家单位(排名不分先后)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服务机构: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以上4家单位中的任意一家网站在其继续教育栏目中的“哈尔滨市市直”入口进行注册缴费学习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五、收费标准
(一)每人每年35元。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减免部分学分条件但未达到90学分的,可通过本通知公布的4家网络继续教育服务机构补齐不足部分的学分,补充学分的收费标准为:
1.2018至2021年度
补学年度如果需要补学的学分不超过45(含)学分的按每人每年18元收费,补学年度如果需要补学的学分超过45学分,按每人每年35元收费。
2.2008至2017年度
补学年度如果需要补学的学分不超过36(含)学分的按每人每年18元收费,补学年度如果需要补学的学分超过36学分,按每人每年35元收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缴费后发生学分抵免情况的,只能通过继续教育登记办理学分抵免,不予办理退费。
六、继续教育登记
我市继续教育登记采取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及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会〔2019〕11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一周后,方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局征集的4家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局按照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2019年至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黑龙江考区考试或评审,至少通过一科的,由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直接为其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学分抵免登记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减免90学分条件的,应通过“龙江会计网”(http://www.ljkjw.gov.cn)登陆到本人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进入“继续教育”栏目,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向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局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减免部分学分条件但未达到90学分的,在完成需要补学的学分后,到“龙江会计网”登陆个人信息采集界面,进入“继续教育”栏目上传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不可变更所属地、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以免无法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七、有关要求
根据黑财会〔2021〕15号文件要求,我市不开展线下集中培训。
(一)各区财政局要做好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反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针对此项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相关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1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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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项
(一)完成学习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一周后到“龙江会计网”查询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二)在我市九区范围内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省具有正、副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参加由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
(三)哈尔滨市所辖县(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监督电话:0451-84853225;0451-84853231。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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