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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三章

更新时间:2013-07-17 09:26: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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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三章

  会计职称考试大纲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

  (四)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五)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六)熟悉银行卡的分类和票据追索

  (七)熟悉预付卡相关规定

  (八)熟悉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九)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十)了解国内信用证

  (十一)了解票据防伪知识

  第一节 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 ?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多信用合作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银行卡和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忖和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专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后 符合开立相应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备案程序;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有下列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开户银行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等。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变更事项的管理、对账管理和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第三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分类

  银行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备透支功能。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 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白银行记账

  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四节 预付卡

  一、预付卡的分类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预付卡做不同的分类。

  二、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一)预付卡的限额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 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 000元。

  (二)预付卡的期限

  预付卡卡面记载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三)预付卡的办理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 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四)预付卡的充值

  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一次性充值金额5 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五)预付卡的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伺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六)预付卡的赎回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

  (七)预付卡的发卡机构

  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第五节 结算方式

  一、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汇兑的办理程序、撤销和退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托收承付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委托收款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信用证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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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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